《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》 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召开

发布时间:2017-09-19 浏览数:2000

        《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9月20日上午,镇江市召开《条例》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,公布《条例》内容,并对今后镇江市非遗保护工作进行部署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琳,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孙晓南,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徐萍以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。

         据悉,该《条例》是针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全国首个地方性法规,在我国非遗保护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。该《条例》的实施工作分为宣传发动、实施准备、组织实施、巩固提高四个阶段。各责任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,各辖市、区人民政府,市文广新局、市财政局、市旅游委等,将按照各自职责,开展系列宣传、培训、普查等活动。在巩固提高阶段,各部门将全面总结《条例》实施工作,对行之有效的措施、方法等,以文件、制度、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定,以形成常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机制。